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農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畜禽及其產品、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識。